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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违法运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违法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