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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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