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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案件 > 天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标准

天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