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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