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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定性。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案件 >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定性。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以主体要件适格为前提;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他人请托或知情并因此给予财物为条件;三是权钱交易,即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者缺一不可。如行为人为自己实际出资、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从项目获取财物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问题焦点在于:1、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利,是否属于股东正常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2、行为人为自己谋利的同时是否也为他人谋利;3、行为人获取的分红中是否有他人份额,也即是否收受了他人财物。

受贿罪的对象是公权力,公权力是其不可私用性,一旦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使之为私人获利,不论该“私人”是否包含自己,由于其侵犯了公权力的不可私用性,均不属于普通的经营管理行为。假如行为人自己在项目中亦有所出资,亦有利益,不影响认定其主观明知并客观在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成为后面其要求从其他股东的份额里获得超额分红的对价,从而具备了受贿犯罪的第二个要件。

受贿犯罪侵犯的核心法益是公权的廉洁性,即不可收买性。如果行为人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即便其利用了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取利益,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构成要件,亦不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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