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案件律师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被动受贿的情况,嫌疑人不仅要收受财物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者缺一不可,这里的收受财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现实收的财物;二是许诺今后支付的财物。而谋取利益是不要求必须是非法利益,合法利益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这也是辩护律师的核心主攻要点之一。首先来看非法收受财物这一情况,这里面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一点,刑法运用了两个动词组成了一个词”收”“受”,”收”指的是收到某物,是一种行为、一种方向,它只是表明此人收到了这件物品,但这件物品是否是给他的则不确定;”受”指的是接受了某物,是一种归属、一种结果,它表明此人收到后自己受领了此物。因此”收受”就应该是收到某物后并笑纳了,有些实践中会出现某行贿人让甲将款转交给某乙,甲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受贿罪,因为它只是”收”而非”受”。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个问题辩护律师一定要花大气力在此处做文章,因为很多涉嫌构成受贿的情形,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很好认定,公诉机关在作出指控时一般也在此处相对比较薄弱,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在此问题上作些文章。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给出两点建议:一是一般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都以嫌疑人对于某请托之事有决定权、领导权、建议权,并可以控制事情的走向,来认定为职务行为;二是一定要区别”职务之便”与”劳务之便”,”劳务之便”指利用的是自己的劳务关系,比如电工向某单位领导索贿,说如果不给就怎样,这种就不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辩护律师能把这两点运用好,就能打好受贿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