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主体能否构成一起受贿罪?我们需求找天津律师咨询好好的咨询一下,下面是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介绍的一些信息,希望能够帮到我们。
所谓混合主体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一起犯罪。在身份犯比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中,主体有必要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族所施行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呢?回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公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可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一起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触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施行以后如何确定混合主体的一起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笔者以为:按照一起犯罪的理论以及遵循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联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行为仍能够构成一起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
1.一起犯罪只要求一起犯罪主体具有一起的犯罪故意,施行一起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即可。对照受贿罪,属于故意犯罪类型,只要混合主体的受贿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就能够确定为一起受贿罪。
2.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否认混合主体一起受贿罪的存在。因为虽然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对该种行为作出定性,可是应适用总则中一起犯罪的基本理论予以确定。天津律师咨询指出这样操作正是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联系,即有特殊规守时应优先适用特殊规定,不然能够适用总则的一般原理。别的基于刑法的基本理论,非身份犯不可能独自施行身份犯罪,但能够与特定身份者一起完成此类犯罪行为。因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混合主体能够成为一起受贿罪的主体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