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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辩护律师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日期:2019/10/21 16:51:00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体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天津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而“案件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天津刑事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4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用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如何告知?告知的方式当然是将上述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递交办案机关,所以,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接收。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做到......;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天津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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