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走私犯罪律师讲走私文物如何处理
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天津走私犯罪律师认为,这种主张有两点疑问:一是,刑法有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的对象是除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对该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该罪的对象是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du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另一种理解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指刑法某些规定为犯罪以外的货物、物品。例如,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刑法151条第2款已经规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因而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刑法151条第2款并未规定为犯罪,因其偷逃关税,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因此,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货物、物品。
天津走私犯罪律师认为,从条文字面意义上理解,或者说从普通人的通常的理解来看,前述一种理解可能更准确。但是,也不排除立法的本意在于第二种理解上。如果是第二种理解,为避免歧义,或许比照刑法149条进行规定。如这样规定:走私货物、物品,不构成151条、152条、347条规定的犯罪,但偷逃应缴数额在5 万元以上,处……。因此,天津走私犯罪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刑法153条的规定,这个疑问恐难排除。第二个疑问是,文物、贵重金属是否一定存在关税的缴纳问题。如果国家对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关税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偷逃关税的,尚有可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文物、贵重金属进口应该缴纳关税,则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不可能构成。至于入境以后实施倒卖文物等后续行为的,可能构成的是倒卖文物罪等罪名。
综上,天津走私犯罪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规定,走私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是存在一定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