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律师判断是否捏造事实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或者是否伪造书证、物证等证据”。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在没有恶意串通或者伪造证据的前提下,只是隐瞒部分事实、证据;或者使用诉讼技巧曲解客观事实、夸大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或者充分利用自己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的诉讼以达到拖延时间等目的,从而为当事人获得利益的情况,并不符合捏造事实的特征。捏造事实既可以是自己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可能是明知他人捏造事实而加以利用的行为。从捏造事实的重要性而言,捏造事实必须是达到能够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包括足以使法院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公正裁决或者足以影响作出公正裁决的诉讼程序。
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提起” 民事诉讼。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中的诉讼请求没有特别限制, 既可以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如请求法院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也可以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还可以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离婚。因此,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在作为被告一方代理人时,只单纯地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捏造事实的,不应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代理律师在捏造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反诉,则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