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诉讼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委托后,当事人授予的权限就是律师的工作范围,除个案的性质及进展的客观状况,律师要在权限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项证据的运用影响到到整个法律关系的认定、影响到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因为专业差异,当事人对己方保存证据的证明目的、运用方式、证据来源等方面有不同的认知,往往使得有利的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削弱或丧失。因此,律师在分析案件时,不仅仅要对法律关系准确定位,还要妥善运用证据和其他诉讼制度,对证明力不足的证据还要积极获取补正信息,为制定合理诉讼方案提供基础。
当然,诉讼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诉讼方案是关联整个诉讼的基础(包括主体审查、财产保全、证据调查方向和内容、相对方可能掌握的证据以及运用方式、可执行性等),根据案件进展和状态所作出的调整方案都是为诉讼方案服务的。因此,在制定诉讼方案时要格外严谨、认真。
法庭审理过程是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予以分析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有关诉的关键的环节。虽然,法律规定诉讼主体要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以避免“证据突袭”、浪费庭审时间的窘境。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这种诉讼模式没有完整落实。所以,律师需要面对相对方诉讼方案超出自己预估范围的问题、面对相对方对法律理解适用问题、面对相关证据突然出现的问题、面对判断相对方证明目的并迅速做出质证意见的问题、面对相对方对己方证据的质证并做好法庭辩论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处置结果是影响法庭对证据及律师意见采信的关键。
执行程序是委托人利益得以实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要依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及时提出执行申请,并向执行机关就可执行财产、执行方式、关联执行人等问题提出意见。为了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对于法律规定可以纳入追加执行人范围的,应当综合法院的执行模式,提出申请或律师意见,否则需要另行诉讼。不轻易的受被执行人意见影响,浪费了执行机会和之前付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