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好天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交给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获得的单证以托付人付出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以托付人未付出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给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合同未约好或约好不清晰,货运代理企业以托付人未付出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给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送单证除外。
适用范围:仅限于天津世界货运代理企业承受托付人的托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送有关的货运代理业务;
单证:指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单证,主要为报关单、核销单、提单等;
相关费用:主要是针对垫支费用;
扣单权行使条件和限制:
(1)根据“合同有约好从约好”的原则,只需合同清晰了货运署理企业交给单证和托付人付出费用互为给付条件,货运署理企业有权扣留包括运送单证在内的任何单证;
(2)合同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时,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为追偿垫支费用扣留除运送单证以外的任何单证,但不能以追索代理费为由扣单。
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在正确行使扣单权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1、如货运代理企业欲使己方享有较为广泛的扣单权,应尽量在托付署理合同中清晰约好己方的扣单权,且合同应尽量采纳与《规则》第七条相同或相类似的表述,如“托付人归还垫支费用和代理费是货运署理企业交给运送单证及其他单证之前提条件,如其未能按期履行归还义务,货运署理企业有权扣留包括提单、海运单在内的一切单证,因此形成的一切职责和损失由托付人自行承担”;
2、如天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未与托付人签定书面的托付署理协议,可以将上述约好列入报价单,并在承受托付时通过电子邮件、QQ或MSN等清晰奉告托付人且询问其是否承受;
3、如未能与托付人做出上述清晰约好时,货运代理企业只能为追偿垫支费用而行使扣单权,且所扣单证不能包括提单、海运单等运送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