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附加费:为保持一定时期内基本费率的稳定,又能正确反映各港口各种货物的航运成本,班轮公司在基本费率之外,为弥补损失又规定了各种额外加收的费用。目前,部分船公司收取的常见附加费包括:燃油附加费、应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料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滞期费或班轮滞期费、转船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直航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选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绕航附加费、安全附加费、内陆燃料附加费、苏伊士运河费、巴拿马运河费、尼日利亚港口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和超大附加费底盘费、一般费率修正附加费、费率恢复、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或整体费率上调)、战争附加费战争风险附加费、联运管理费、启运港内陆附加费、应急卡车附加费、冬季附加费、冰冻附加费目的港特别税收附加费、废气排放附加费、冷藏箱的电缆费、原产地接货费、文件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上面提到的天津海运附加费,除原产地交货费外,均应计入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因此,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介绍的天津海运附加费和完税价格的关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