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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货代FOB条款卖方必备的知识
 日期:2019/9/5 10:45:00 

天津货代FOB条款卖方必备的知识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天津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天津货代?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公司。按照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间使用着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天津货代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天津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天津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天津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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