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云南省XX市人民法院
1.2鉴定申请人(被告):西双版纳XXXX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鉴定被申请人(原告):马某忠、何某云
1.4 鉴定项目:生物医学科研大楼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1.5 鉴定地点: 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大渡岗生物医学研究院
1.6鉴定事项:生物医学科研大楼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1.7送鉴日期:2020年6月17日
1.8 鉴定日期: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3日
1.9 鉴定地: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
1.10 鉴定材料:民事起诉状及变更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工程签证表2本。
二、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9日,鉴定申请人西双版纳XXXX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某忠、何某云(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生物医学科研大楼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生物楼后续装修,交流中心,餐厅土建及装修,员工住宅装修,游泳池建造、道路,设施等配套工程,合同中还对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
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工程双方已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435万,现尚欠工程款498.66万元及应支付利息,但申请方认为上述结算金额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鉴定人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和程序,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造价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2据(建标〔2013〕169号)文编制的鉴定规范;
3.2.3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4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0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及计算规则;
3.3.5《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及计算规则;
3.3.6《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03);
3.3.7《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8《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工程量鉴定说明
根据法院提供的两本工程签证表,结合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相应工程量。
4.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涉案工程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金额结算方式为按国家2008年定额按实结算(不上浮不下浮)。经我司查证,无国家2008年定额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3.3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另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3>91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为适应云南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2013版云南省工程造价依据(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依据),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地方标准,自2014年4月1日期全省行政区实施。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凡2014年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计价办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上述依据,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受鉴项目合同签订为2012年8月29日,在《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停止执行的时间期限2014年4月1日前。 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总说明第一条:本定额适用于云南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与装饰装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综上分析,我司认为涉案工程应按2003定额计取相应工程造价。
4.3材料价格计取说明
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总说明中第一条:本定额适用于云南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与装饰装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第十二条:本定额中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3.4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我司认为,根据上述鉴定依据,应按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取工程量。鉴于受案工程距离景洪市有五六十公里路程,运输成本较高,故我司认为所有材料价需计取相应增加的运输成本。
4.4其他说明
本次鉴定没有考虑被申请方(原告)因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影响。
五、鉴定过程说明
我司接到云南省XX市人民法院委托书后,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
5.2现场勘测阶段
我司于2020年7月29日电话及短信的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下午14:00进行现场勘验。于2020年8月4日,我司鉴定组成员到达现场,申请人参与现场勘验,被申请方未到场(原告)。我司结合两本工程签证书,在申请人的指认下,一一进行核实记录。具体记录详见附件3《现场勘验记录表》。
六、技术分析说明
6.1项目工程量计算说明
涉案工程因无施工图纸,而工程涉及诸多隐蔽工程,如:钢筋工程、水电管线预埋、土方开挖及回填等,诸如此类的工程内容,需当事人双方现场指认确认。鉴于涉案工程被申请方拒绝参与现场勘验,工程又于多年前施工,涉案工程中部分分项内容又由其他施工班组施工,申请人虽然现场指认但无法避免存在漏项,而工程签证资料上均有钱奕签字,故我司对签证资料结合现场勘验进行专业逻辑分析及判断,计取相应工程量。如发现签证上重复的分项内容,剔除重复项不计取,不重复部分,则按签证上工程量如实计取。同时,同一项工作内容签证上工程量与经现场勘验所得结果严重不符之处,调整重新计取。具体说明如下:
(1)签证编号109与编号119,外面值班室屋顶块料地砖工程量重复。重复原因分析:两份签证上同一位置地面铺贴块料,以不同的材料名称分别签证工程量,比如签证109号上,按值班室屋顶冰裂纹花岗岩112平方米,而签证编号119号上,又换个名称以值班室屋顶虎皮石111.7平方米报送。据我司鉴定组成员现场勘验,此位置花岗岩碎拼,且材料为申请方购买。故上述签证中重复项内容,不予重复计取。
(2)签证编号124中,餐厅负一层轻钢龙骨吊顶不计取。原因分析:经我司鉴定组成员现场勘验确认,餐厅负一层餐厅位置顶棚装饰装修做法为白色乳胶漆涂料,签证中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且没有拆除重新装修痕迹,故将不计取吊顶工程量,换为双飞粉及乳胶漆。
(3)第2本签证上,签证编号138与签证编号5上玻璃门与铝合金门重复,故不计取签证编号138中的重复项工程量。
(4)签证编号148与150中,生物楼花架与楼梯间的真石漆工程量重复,故重复内容只计取其中一份签证上的工程量。
6.2项目计价说明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涉案工程有土方开挖及回填,需使用机械开挖,故在本次鉴定中,已计取3台履带式挖掘机、2台履带式推土机、1台压路机的进出场费。
(2)涉案工程从施工时的照片查证,使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故材料费按C35商品混凝土计取,且计取相应泵送费及运输费。
(3)涉案工程中模板、脚手架、防护网及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已按计量计价规则计取。
(4)据申请方陈述,涉案工程被申请方(原告)从进场施工至今,均未提供任何建安工程税发票给申请发,故本次鉴定中不计取建安工程税。其余管理费、利润、规费等,按专业计价规则计取。
(4)签证2#中,宾馆加层砖砌体工程量与我司现场勘验记录所得工程量严重不符,故调整按28立方米计取。
6.4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原、被告双方反馈意见
6.4.1原告(鉴定被申请方)反馈意见:
我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原告的代理律师唐毅发短信所要邮箱号,以便将报告初稿发给当事人代理律师,提出反馈意见,但代理律师未回复。
6.4.2被告(鉴定申请方)反馈意见
被告提出关于规费,原告应提供缴费清单。鉴定回复:规费属于定额计价规则中必须计取的费用,无需提供缴费清单,故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6.3特别申明
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只如实记录及反应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
七、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云南省景洪市生物医学科研大楼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11902765.61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零贰仟柒佰陆拾伍元陆角壹分)(不含建安工程税)
工程详细造价(含各分项造价)详见附件《工程造价预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