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
1.2原告(鉴定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XX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3被告(鉴定被申请人):昆明XX置业有限公司
1.4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观景路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景观道18号
1.5鉴定项目:万景园项目A1地块基坑支护及永久性挡墙工程
1.6鉴定目的及委托事项:对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总价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补充协议进行鉴定。(也即对原告完成的万景园项目A1地块基坑支护及永久性挡墙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1.7送鉴日期:2020年4月22日
1.8 鉴定日期: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
1.9 鉴定材料:
1.9.1造价鉴定委托书、原告提交证据及清单(装订成册一本);
1.9.2昆明XX置业有限公司万景园永久性挡墙工程竣工图(一套)、昆明XX置业有限公司万景园A1地块基坑支护工程竣工图(一套)及相应施工记录。
二、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万景园项目A1地块基坑支护及永久性挡墙工程施工合同》(编号:JSWJY-16-9-26),合同中对施工承包范围及合同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金额为5338335.00元(大写:伍佰叁拾叁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元整),原告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即为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
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后,至今未进行工程结算,原告主张结算金额为5949567.995元,被告不认可,原告遂向法院申请进行造价鉴定。
基于上述情况,昆明市XX区法院依法依程序委托我司,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和程序,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造价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2据(建标〔2013〕169号)文编制的鉴定规范;
3.2.3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4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5《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6《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13);
3.3.7《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8《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3.3.9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答辩状、质证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工程量鉴定说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昆明XX置业有限公司万景园永久性挡墙工程竣工图(一套)、昆明XX置业有限公司万景园A1地块基坑支护工程竣工图及施工记录、施工图纸,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工程量。
4.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另第5.3.3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上述鉴定依据,我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依据进行造价鉴定。
4.3其他说明
本次鉴定没有考虑原被告因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影响。
五、鉴定过程说明
我司接到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书后,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委托方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
5.2现场勘测阶段
2020年6月17日,我司组织鉴定小组到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原告方现场勘验授权代表张某龙,被告方现场勘验授权代表陈某波、万某,我公司鉴定人员共同到场,并在被告方售楼部会议室召开会议,进一步了解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及意见,并记录确认。具体意见现整理如下:
(1)原、被告双方均对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无异议,并明确针对合同签订前的现状所要发生的措施及风险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但进场后施工现场如发生改变,导致相应措施及其他费用发生时,按签证资料另行计取;
(2)原告提供的资料,需经被告方质证后,作为计取工程量的依据;
(3)工程量需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记录配合计算;
(4)签证单原告需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
六、技术分析说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及被告方质证意见,现场勘验阶段原、被告方反馈意见,经我司鉴定组成员认真仔细研究,根据相关规范及计量计价依据,现对鉴定申请项作如下说明:
6.1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划分
根据资料组成及施工记录,可将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划分为基坑支护工程、永久性挡墙工程、签证工程共三个部分,其中具体内容组成详见附件一造价鉴定预算书。
6.2工程量计取原则说明
根据现场勘验阶段原、被告双方反馈的一致主张和意见,各分项内容工程量需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记录结合计算。故我司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以及被告质证意见,按上述约定计取相应工程量。
按施工记录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为:(1)基坑支护工程中的φ48钢管锚杆、SMW水泥土搅拌桩;(2)永久性挡土墙工程中的长螺旋灌注桩、破桩头;(3)签证工程中的φ48钢管锚杆。
按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为:(1)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挂网喷射混凝土、盲沟、集水井;(2)永久性挡土墙工程中的垫层、扶壁式挡墙;(3)签证工程中的挂网喷射混凝土、10#塔吊东侧边坡支护段的φ48钢管锚杆(因施工记录上无监理及甲方的签字,故暂按图纸计取)。其中,原告提交的竣工图纸,经被告方质证后,被告认为3-3剖面、3a-3a剖面、4-4剖面、6-6剖面中顶部挂网喷浆的宽度竣工图纸与原设计图纸不符,且无相应设计变更及经双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收方单,故主张不应按竣工图纸计取。经我司鉴定人员与原告核实,原告反馈实际施工中考虑基坑安全性,施工时增加上述相应部位的施工宽度(如竣工图纸尺寸所示),但因涉案工程施工时间较长,相应证明资料现无法提供,同意基坑顶部挂网喷射混凝土宽度按原施工设计图纸计取。故本次鉴定中,上述工程量按施工蓝图结合竣工图纸计取。
6.3工程质量问题
本次鉴定未考虑工程质量瑕疵对造价鉴定的影响,如有工程质量问题,请向法院申请另案鉴定。
6.4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调整内容及分析说明如下:
6.4.1原告反馈意见:
(1)在附表1中,原告反馈初稿中,第7条SMW水泥土搅拌桩工程量计算错误。鉴定处理意见:经我司核查,2013定额计量规则中关于三轴搅拌桩的规定如下:单管机深层搅拌桩、粉喷桩、长螺旋水泥土置换桩、三轴深搅桩(也称水泥劲性搅拌围护桩)的体积均按桩长(桩长=设计桩长+超灌高度,超灌高度设计无规定时取0.5m)乘以成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相互咬合及重叠部分体积。故我司认为,打桩记录上桩截面面积1.495m2的计算方法正确,应按打桩记录计取,故予以调整工程量。
(2)在附表2中,原告反馈长螺旋灌注桩及破桩头的工程量与打桩记录上的工程量不符。鉴定机构处理意见:在初稿中,打桩记录中桩位号重复项,统统剔除未计取。现经核实,打桩记录上所得工程量与竣工图纸及验收合格证明书的内容一致,另外,根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单管机深层搅拌桩、粉喷桩、长螺旋水泥土置换桩、三轴深搅桩(也称水泥劲性搅拌围护桩)的体积均按桩长(桩长=设计桩长+超灌高度,超灌高度设计无规定时取0.5m)乘以成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相互咬合及重叠部分体积。故桩位号重复可理解为记录时手误,在终稿中该部分予以计取增加。
6.4.2被告反馈意见:
(1)在附表1中,被告反馈2-2剖面、3-3剖面、4-4剖面、6-6剖面中的盲沟及集水井,施工蓝图及竣工图纸中所示的部分位置,实际未施工,且验收合格证明书中均有记录。鉴定机构处理意见:经三方现场确认,原告认可被告主张事实,故在最终报告中,该部分工程量按被告反馈意见予以调整,扣减未施工部分工程量。
(2)在附表3中,第4项内容锚杆工程量计取错误。鉴定处理意见:按被告反馈意见调整。
(3)被告反馈的关于资料缺陷的问题,证据资料的“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本次鉴定报告中,我司根据原告施工的范围及施工事实进行造价鉴定。
6.5特别申明
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
七、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专业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7.1造价金额合计:¥5712683.30元(大写:伍佰柒拾壹万贰仟陆佰捌拾叁元叁角)。
具体工程量及造价明细详见附件:万景园项目A1地块基坑支护及永久性挡墙工程造价鉴定预算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