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股东有A、B两人,各持股50%,经营两年,因市场未充分开发,现金流困难,公司股东之间对如何处理出现矛盾。股东A作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希望继续支撑下去,以期起死回生。股东B则不希望继续投入,要求断臂求生,注销该公司。股东B找到我司希望解决。
股东B在找到我司之前,有人出主意,让股东B找人冒充股东A签字的方式进行注销。但我司明确否定了这个方案。既不可行也有违法律。
我司专业人员提供了三个方案。方案一是股东A、B商谈,将股东B的股份转让给股东A,退出股份和职务。方案二是我司作为第三方以法律为准绳,参与调解,促使A、B达成一致意见。方案三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做出了界定。
最后,经过我司专业人员介入,股东B按照方案一、二,并将方案三作为备选项,促使股东A同意将公司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