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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抵押物自由转让真的实现了吗?
民法典时代,抵押物自由转让真的实现了吗?
日期:2021/8/25 10:38:00
为什么每个人都要懂
《民法典》
,其实道理很简单。你见过不懂交通规则的人就开车上路吗?你见过不懂足球规则的人去踢世界杯吗,我们要想玩一场游戏或参加一场比赛,就必须先了解它的规则。
而众所周知,《民法典》的一处重大修改便是有关
抵押物转让
的规定。在物权法时代,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转让;然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却来了个180度的转变,规定:若无明确约定,那么抵押物原则上可以进行转让。
诚然,从法理上看,《民法典》的这处修改并无不妥:抵押物虽然转让,但是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并不会因此而消灭。然而从实践的角度考虑,抵押权人若想要实现抵押权,往往是因为债务人出现信用危机、丧失清偿能力。而如果允许抵押物转让,往往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困难。
//
也正是从保护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禁止或限制物转让,并将该约定登记,而一旦经过登记,抵押物此后被转让或被变更登记的,转让或变更也不发生效力。
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了相关登记机构也在配合《民法典》新规的实施: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完善了不动产登记簿,其中便包括添加了一栏“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
通知》第三条则规定,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也作了登记,那么在抵押期间债务人想要转让抵押物的,
必须有抵押权人一同前来办理登记
,同时还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办理转让登记。
//
最高院和自然资源部的上述规定,弥补了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实践盲区,也有效避免了可能由此引发的诚信风险。虽然上述规定在学界仍有较大的争议,不少人认为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变更是一项重大的进步,最高院的规定却又将它改了回去,但是笔者认为,当下我们的交易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健康、成熟的市场,如果给予市场主体过大的自由,完全放开抵押物转让的口子,很可能由此引发更多的纠纷。
在法院诉讼中,不少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其实是很难得到保障的,而抵押权本身作为债权的担保手段,更应站在保护债权人的视角进行考量。此外,限制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也并非彻底扼杀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如果受让人确实有意购买抵押物,还是可以通过向债权人代位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物上抵押权。
综上,为了应对《民法典》时代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1、《抵押合同》中需要
明确约定
抵押财产禁止或限制转让;
2、《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尽早在不动产登记机关
完成相关登记
,尤其注意需在限制抵押一栏作登记;
3、《抵押合同》应明确约定违反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的违约责任,以防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完成了抵押物的转让或变更,通过
约定违约责任
,以减少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成本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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