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5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出现第一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来,截止至2021年6月7日24时,本轮疫情感染链已增至120人,全省14个区域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多地已启动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多市发布通告广东离省人员须提供48/72小时内核酸检测明。印度变异新冠病毒是此次广州疫情抬头的源头,具有传染性强,传染速度快等特点。广州乃至广东省各地给全国展示了强大、稳重的城市形象,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切断传染链条、排查潜在感染者,是当前抗疫的主要任务。
近日,在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2021年总第75场)上,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通报了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
01事件经过
5月25日下午,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1日凌晨接到市疾病防控流调组工作人员来电,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杂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西兴街6号等房屋被执行封闭管理,大石街大兴村一队和三队等住宅区域被执行封控管理,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拒绝隔离治疗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据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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