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调解过程中有哪些利益冲突
由于天津律师的工作是涉及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工作,尤其是有利益冲突与矛盾的争议事项,天津律师参与其中的时候,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工作。律师工作是一种有立场的工作。天津民事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既可以作当事人的委托人,也可以作案件的调解人。当律师作为调解员就需要居中分析案情,从中斡旋,寻找争议的各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个需要调解员中立、有处理复杂事务的经验,洞悉事件矛盾的源头与发展轨迹,控制引导当事人的思维与情绪,分析各种不同的理性利弊,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律师调解员的角色。所以律师调解员的角色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角色是有冲突的。由于律师调解员需要更好的工作经验与调解纠纷的能力,经常会有当事人要求调解员作代理人。这就会发生利益冲突。律师作为调解员不能与作为代理人的律师争夺业务。律师作为调解员也不应该与有争议的当事人有利益冲突。律师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除收取律师的调解费用外,应该在利益上是超然的。
因此,天津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应注意如下几点:
1.天津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失败后,不能成为该争议的后续诉讼、仲裁或调解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天津律师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出现了利益冲突,律师协会将依据利益冲突规则对律师进行查处;
3.天津律师担任案件的调解员,就不能同时成为同一争议事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天津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就不能成为案件的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