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辩护律师讲侦查阶段刑事律师不宜调查取证:
由于侦查阶段案件处于未然状态,证据尚未固定,因此,侦查阶段刑事律师不宜进行调查取证。刑事律师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调查取证不是弄虚作假,也不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是还原案件事实和真相,让犯罪嫌疑人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罪责。
除非调查取证对象十分紧迫,比如,证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重病,随时有死亡可能,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尽量不要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因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无论刑事律师是否实施妨碍侦查的行为,司法机关都会对律师有敌对心理,从而可能迫害律师。
刑事律师要掌握好调查取证的时间节点,在证据不会无法收集的情况下,顺着司法机关的意思也无妨。有一种特殊情况,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告知司法机关,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天津辩护律师说刑事律师没有必要加剧双方的对抗性和紧张状态,因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不会因为时间而消逝,刑事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完毕后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捍卫者,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没有必要相互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