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辩护律师讲入户抢劫的关键辩点:
(1)经同意而入户:区别于在户抢劫:入户抢劫中如果是被害人同意被告人进来而入户的话,住宅安宁方面的法益就没有受到侵害,就意味着不可能构成入户抢劫。这里根据案情会有细微的区别,但入户抢劫跟在户抢劫是不一样的,只要是经同意而入户的,就不可能再构成入户抢劫。
(2)“户”:缺乏功能特征或场所(私密性与排他性)特征:现行司法解释要求“户”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个是功能性的特征,另一个是场所性的特征。所谓的功能性特征就是指用于家庭生活的。如果仅是一般的居家场所,如果丧失了功能性的特征就不会被认为是刑法上的“户”。同时这个场所必须具有私密性和排他性,如果欠缺私密性和排他性,也会导致“户”本身是没有办法构成的。这样一来就会按照普通的抢劫来定,而不会按照加重型抢劫。
(3)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如果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比如继子女的关系或者养子女的关系,当然也包含亲生子女的关系,按照我们当前的司法实务,一般就不构成入户抢劫。能不能推到其他的亲戚关系,比如到其他关系相对比较近的亲戚家去抢劫,我个人觉得可以援引类似的案件来进行辩护。
(4)缺乏特定的非法目的:特定的非法目的究竟包含哪些?不仅实务当中,理论上争论也很大,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非法目的主要就是限于抢劫目的,后来除了抢劫目的之外,又把转化成抢劫的三个犯罪:诈骗、盗窃、抢夺包含在里面。这里从实质性的角度判断是有辩护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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