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该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司法实践中被告进行民事答辩时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有的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有的没有书面答辩状而当庭口头答辩等。这些做法虽都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效果却各不相同。然而,天津民事诉讼答辩是一个动态程序过程,与诸多诉讼制度相关,并非仅指提交或不提交民事答辩状。本文从律师的角度,简述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答辩时应注意的6个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作为被告方律师,首先应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主管,应什么时候提出相应异议,比如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涉案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其次,应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在答辩期(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相应的管辖异议书面申请。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法院一般不予审查,法官直接口头告知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记载。当然,有时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时就超过了答辩期,但从尽职的角度出发,如对管辖权确有异议的,律师仍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放过一丝希望,而不可贸然答辩应诉,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应诉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
天津民事诉讼答辩之所以重要,因为其关乎到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抗辩思路,甚至其他关联案件的案外利益。被告方律师进行答辩时需要从被告的整体利益出发,比如促使原告进行调解,为另诉做准备,减轻讼累以及兼顾被告的案外利益等,统筹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反诉或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