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怎么收集靠谱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几乎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等,打官司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修订后的5月1日将施行,其中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收集更靠谱?网购过程中没有很好地留存证据,如何寻找补救措施?司法实践中哪些探索值得推广?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呢?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完善,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概括说:“规定的第14条对于常见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列举,包括在网站中发布的信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在网站上出现的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的信息。”
依据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如果天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