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知名律师取证采取自行取证为主,申请法院取证为辅的取证模式,二者结合是目前律师取证的法定模式。但这两种方式无法缓解律师“取证难”的困境。不少地方法院为解决这一难题推出了一些改革举措,其中常见的就是推行调查令。
一、自行取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查阅并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能够准确提炼出案件的几个关键事实,从而初步确定用于证明这些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同时,证据收集还需要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当然,收集的证据也并非多多益善,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的放矢、合理取舍。
二、申请取证方式
在律师自行取证受阻的情况下求助于法院,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此即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
与律师自行取证的民间性相比,律师申请取证的本质是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传召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取证方式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力,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会提交证据、出具书面证明或出庭作证,这对律师获得证据确有显著作用。
三、持令取证方式
调查令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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