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规范地提交证据
每一个诉讼律师都会处理证据工作,包括证据的收集、组织、编排、提交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但是实践当中往往会因为律师在提交证据时的不规范行为,致使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周折,这样的麻烦和周折不仅可能给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及裁判者带来不好的体验,还可能会对己方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01证据突袭
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证据的举证期限,就是为了让争议双方能够在理解案件证据的前提下充分地交换关于证据的意见,同时也是让裁判者能够提前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解,便于案件的审理,减少审理时对案件事实误判的可能性。
而证据突袭则完全背离了举证期限制度的设立目的,许多时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为了简化审理的程序,通常也选择了接受突袭而来的证据,在简单地阅览之后就选择径直质证。
02不按规定制作证据清单
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一般律师行业在践行该条规定时通常的做法是单独制作一份书面的证据清单,详细载明证据名称、页码、证明目的、证据来源等信息。
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律师在提交证据的时候是不制作书面的证据清单的,对于证据的名称、数量、来源、证明目的,我们只能一边看一边猜。
03对于提交的证据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存在区别的,这个区别不在证据的内容,而在证据的外观,也就是豪华版和乞丐版的区别。
比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制作精美、编排清晰、标记明确,但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则是没有任何辅助理解的工具。
如果说前文所述的两种行为,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违法行为,那么这里所讨论的行为,就是在规则允许的限度内给对方制造麻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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