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天津继承权纠纷中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支付价款。这一差别也就会导致接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若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若为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主张违约责任且受赠人可以合法保有标的物所有权。
一般而言,天津继承权纠纷中房屋买卖比房屋赠与可以少交税。这就导致很多真实意思是赠与的当事人以买卖的方式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即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赠与。这种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及履行过程合同价款明显偏低(以达到进一步避税的目的);合同条款比较简单,很多细节的约定被省略,尤其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比较轻;一般不会有银行贷款(避免利息损失;避免被认定为诈骗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一般并没有实际付款(多数有银行走账的记录);“买卖”双方往往为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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