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腾房纠纷
案情介绍:
涉诉房产是原告于1997年购自天津财经大学,由于政策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妇,原告的儿子即被告之夫去世后,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不予搬出,并且不善待原告,原被告双方矛盾日益剧增,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诉至法院。
我方律所接受被告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作为被告李律师的答辩意见如下:
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是被告夫妇出资购买,由原告代缴而已后有证据加以佐证,被告拥有涉诉房产的产权。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搬出。
2、被告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涉诉房产是其与丈夫的婚房,涉诉房屋一直都是由被告实际占有和管理。
3、被告对原告经质证已予证明对原告已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对原告一直都是生活上的周道料理,不存在不善待的情形。
4、被告是低保户,经济困难,无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如下:
经法庭质证事实清楚,由于被告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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