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清扫质量规范及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道路清洁管理工作,营造清洁、综合的城市环境,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要求,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环境卫生管理实践制定的。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化管理区内的车辆和行人道路,包括行车道、人行道、广场、步行街、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2、等级分化
道路清洁等级如下:
一级公路:主干道、快速路、基层党政机关周边道路、重要商业、文明、教育、卫生、体育、交通站点、旅游景点、历史文明保护区等公共场所。
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一般商业、文明、教育、卫生、体育、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级道路:支路、居民区、工业区等道路。
四级路:二级路、小街、后街巷等。
在道路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能够进行机械作业的道路视为能够进行机械清扫和清洗的道路,将只能进行人工作业的道路视为不能进行机械清扫和清洗的道路。各区道路的具体划分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道路环卫作业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