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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人托养机构你了解多少呢
 日期:2020/3/24 8:40:00 

      天津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及重度肢体残疾人。他们在生理、心理及功能等方面存在缺陷,可能会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残疾人托养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必然要面对这些潜在风险。但是,目前为止,我国暂时还没有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专门立法。加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对象中,绝大多数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只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入托残疾人发生意外事故,残疾人托养机构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来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往往会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被迫承担全部责任。可见,推进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立法,明确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的权利及义务是促进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法律体系,才能将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服务提供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服务提供者依法服务及服务对象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残疾人托养机构一般都会建立并实施一整套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体系,以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但是,标准化的服务一般只能满足入托残疾人的一般需求,而往往忽视了入托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这样可能会导致部分入托残疾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效果产生质疑,甚至产生抗拒心理。经济学上有个理论叫边际效用递减理论,能很好地诠释入托残疾人的这种心理变化。刚入托的残疾人,因新接触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标准化服务模式,认为机构提供的标准化服务与自己入托前的境况(一般残疾人都被限制在家里,生活条件较差,几乎与外界隔绝)相比会好。固他们会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的标准化服务表示满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的标准化服务的满意度会逐渐降低,甚至出现负面情绪。可见,残疾人托养机构在提供标准化服务的同时,必须及时评估入托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适时调整残疾人的托养服务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满足入托残疾人的需求,提高入托残疾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