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云南省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共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27家。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有关要求,加强我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辐射环境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任一批次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时,应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经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单位监测确认超过1贝可/克(Bq/g)后,列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管理。
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时,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54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见附件2)要求,仔细甄别,属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所涉及的企业将被列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管理。
三、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将辖区内伴生放射性矿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和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四、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环境辐射自主监测,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环境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时,应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及时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五、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要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督性监测工作。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要开展伴生放射矿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研究,做好省级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环节的伴生放射性矿甄别工作,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要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公开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