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和紧固件等应具有质量证书,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
2、进厂的原材料,除须有生产厂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外,并应按合同要求和有关现行标准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和验收,做好检查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
3、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有缺陷,须经检查人员、主管技术人员研究处理。
4、材料代用应由制造单位事先提出附有材料证明书的申请书(技术核定单),向甲方和监理报审后,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
5、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用于栓钉焊的栓钉,其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6、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钢结构加工建立专用仓库,库内要干燥,通风良好。
7、螺栓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
8、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结块失效的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