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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财产犯罪案件 > 天津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天津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