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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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