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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信用证诈骗罪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