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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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