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产品展示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202、2203 (22层)

联系人:王朝阳律师

电   话:13312080555

微   信:13662015055

天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案件 > 天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标准

天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