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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案件 > 天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天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