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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案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现实中只要行为人资金链一断,还不上投资人的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有的公司是有实体项目的,吸收的资金用于实体项目;但是有一些公司就用作其他的用途,如吸收资金后用于发放高利贷,这个用途是否定性为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存在疑问。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处的条文位置来看,《刑法》 第174条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即未经批准直接从事银行业务、金融业务;第175条规定的是高利转贷罪,是从银行借款后再转贷他人, 这也是在从事银行业务。第176条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显然是指向公众吸收存款后从事银行业务或者其他金融业务。这几个条文的关系很清楚。另外,刑法条文使用的是吸收存款,而不是吸收资金。存款是与贷款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公众实际上是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行为人那里的。如果行为人直接将这些存款用于发放贷款等银行业务,才能认定为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行为人吸收资金后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发展生产,那就不是吸收存款,只能说明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当然不等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现实生活来看, 许多民营企业都是依靠民间借贷来维持的,因为许多民营企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向多人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就不利于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