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准确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一般而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对较小,但上述情况不是绝对的,仍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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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准确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一般而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对较小,但上述情况不是绝对的,仍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