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产品展示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202、2203 (22层)

联系人:王朝阳律师

电   话:13312080555

微   信:13662015055

毒品案件中代购者与托购者的罪责的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案件 > 毒品案件中代购者与托购者的罪责的认定

毒品案件中代购者与托购者的罪责的认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准确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一般而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对较小,但上述情况不是绝对的,仍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