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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案件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规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di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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