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材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辩解的职责是提出被告无罪或罪轻的定见。“辩”只是刑事辩护律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种方法,保护被告合法权益才是辩解律师的根本。
但是,大多刑事辩护律师却被“辩”字所困,所惑。将刑事 “辩解”简单化,等同于质疑和争辩反驳。其实辩解、争辩反驳只是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辩解权的一种经常化的方法,但是不是仅有方法。对能够确定、无争议的,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情节,当庭展现,告知法庭,同样是辩解律师的重要职责,同样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法。
有异议的要争、要辩,无异议的也要说,也要展现。后者与前者同等重要。只要如此才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不会产生争议的事实情节,如当庭认罪,活跃赔偿,初犯、偶犯,无前科等,作为辩解基本观念。并将这些无争议的辩解观念每项都独自列出,这样法官会在判定书中也同样独自一一列出,并明确表示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