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说事后受贿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并无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离职之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受贿罪可分为索贿型受贿和收受贿赂型受贿。收受财物型受贿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有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事后受贿中,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意图。因此,从主观上看,事后受贿行为人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故意。
关于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学者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事后受贿不构成受贿罪;也有学者从法益的角度认为这类行为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就可能成立受贿罪”。
笔者认为,事后受贿应认定为受贿罪。事后受贿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罪质要求。关于受贿罪的罪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罪质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有的学者则认为受贿罪罪质是对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还有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罪质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共同侵害。现在刑法上的通说认为,受贿罪的罪质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说在事后受贿中,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并无收受贿赂的约定,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毕竟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且行为人也知道这是请托人对行为人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些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衍生的结果,行为人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其本质就是权力和金钱的一种交换,必然要侵害国家公务的廉洁性。因此,事后受贿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罪质要求,事后受贿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