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指出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违禁品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违禁品还应该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危险废物。
专业刑事律师说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是:
限制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如需进出口需有配额或者许可证,并向海关缴纳税款;
对进出口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海关缴纳税款。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走私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国家对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征税的制度。但从现行《刑法》一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只将“偷逃应缴税款”这一要件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而没有将违反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这一要件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以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专业刑事律师说从这种意义上说,走私罪(普通货物、物品)属于结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