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物业公司讲业主摔伤物业是否负责
清洁外包,业主摔伤物业是否负责?
河西物业公司给大家举一个案例。张先生系重庆市某小区的业主,A公司系其物业管理公司。2014年6月19日,A公司与B清洁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小区住宅、商业门面公共区域及物业公司办公室的日常保洁服务承包给被告B清洁公司承做。2014年10月3日8时许,B清洁公司的工人在保洁时遗撒水滴在楼梯间砖地梯步上致地面湿滑,同时,张先生因外出上班从家中5楼下行至4楼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张先生为10级伤残。因张先生与A物业公司、B清洁公司协商不成,遂将二者诉至法院。
河西物业公司说律师是这样分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物业公司将公共区域的清洁承包给B清洁公司,则B清洁公司就成为在清洁这一领域的管理者,对于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自己负责的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B清洁公司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业主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对于选任B清洁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的管理者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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