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空气
①有组织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排放限值:120mg/m3的要求;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苯、甲苯及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②无组织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的要求;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生产车间或设备边界处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
(2)厂界噪声
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其中东厂界、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厂界、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3)外排废水
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南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固体废物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7.1~7-200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表2.3-7 运营期污染物排放标准
类别 | 排污节点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标准名称 | ||
废气有组织 | 粉料投料 干燥 包装 | 颗粒物 | 12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有机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浓度 | 80mg/m3 | 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有机化工业 | ||
处理效率 | 90% | |||||
甲苯及二甲苯合计 | 浓度 | 30mg/m3 | ||||
导热油炉、蒸汽锅炉 | 颗粒物 | ≤5mg/m3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 | |||
SO2 | ≤10mg/m3 | |||||
NOx | ≤30mg/m3 | |||||
污水处理站臭气 | NH3 | 0.33kg/h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
H2S | 4.9kg/h | |||||
臭气浓度 | ≤2000(无量纲) | |||||
食堂 | 油烟 | 油烟≤2.0mg/m3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标准:2.0 mg/m3,油烟净化效率不低于60%。同时执行《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文中限值要求 | |||
处理效率>65% | ||||||
废气 无组织 | 无组织 | 颗粒物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臭气浓度 | 20(无量纲)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
生产车间或设备界无组织 | 非甲烷总烃 | 2.0mg/m3 | 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 | |||
甲苯 | 5.0mg/m3 | |||||
二甲苯 | 1.5mg/m3 | |||||
噪 声 | 生产 过程 | 等效连续A声级 | 3类 | 昼间65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夜间55dB(A) | ||||||
4类 | 昼间70dB(A) | |||||
夜间55dB(A) | ||||||
废 水 | 综合废水 | pH | 6~9/6.5~.5/6~9 (合并执行6~9)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南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COD | 500/500/400 mg/L (合并执行400mg/L) | |||||
BOD5 | 300/350/300mg/L (合并执行300mg/L) | |||||
SS | 400/400/210mg/L (合并执行210mg/L) | |||||
氨氮 | 45/30/- mg/L (合并执行30mg/L)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南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2.4.1 评价等级
2.4.1.1 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5.3节工作等级的确定方法,结合科澳化学项目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附录A推荐模型中的AERSCREEN模式计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1) Pmax及D10%的确定
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2)评价等级判别表
评价等级按下表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
表2.4-1 评价等级判别表
评价工作等级 |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
一级评价 | Pmax≧10% |
二级评价 | 1%≦Pmax<10% |
三级评价 | Pmax<1% |
(3)污染物评价标准
污染物评价标准和来源见下表。
表2.4-2 污染物评价标准
污染物名称 | 功能区 | 取值时间 | 标准值 (μg/m3) | 标准来源 |
二甲苯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20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附录D |
NMHC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2000.0 |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
甲苯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20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附录D |
PM10 | 二类限区 | 日均 | 150.0 | GB 3095-2012 |
SO2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500.0 | GB 3095-2012 |
NOx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250.0 | GB 3095-2012 |
NH3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20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附录D |
H2S | 二类限区 | 一小时 | 1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附录D |
TSP | 二类限区 | 日均 | 300.0 | GB 3095-2012 |
(4)污染源参数
主要废气污染源排放参数见下表:
表2.4-3 主要废气污染源参数一览表(点源)
污染源名称 | 坐标(o) | 坐标(o) | 排气筒参数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速率 | 单位 | ||||
经度 | 经度 | 高度 (m) | 内径 (m) | 温度 (℃) | 流速 (m/s) | |||||
点源 | 118.182783 | 39.240804 | 3.0 | 15.0 | 0.3 | 11.2 | 11.79 | NMHC 二甲苯 甲苯 | 0.286 0.005 0.01 | kg/h |
点源 | 118.182844 | 39.240684 | 3.0 | 15.0 | 0.5 | 11.2 | 11.32 | NMHC 二甲苯 甲苯 | 0.184 0.046 0.034 | kg/h |
点源 | 118.18276 | 39.24089 | 3.0 | 15.0 | 0.2 | 11.2 | 17.69 | PM10 | 0.063 | kg/h |
点源 | 118.181995 | 39.240564 | 3.0 | 15.0 | 0.5 | 11.2 | 13.64 | PM10 SO2 NOx | 0.011 0.043 0.211 | kg/h |
点源 | 118.182062 | 39.240882 | 3.0 | 15.0 | 0.2 | 11.2 | 4.43 | NH3 H2S | 4.65E-4 2.0E-5 | kg/h |
点源 | 118.18215 | 39.240624 | 3.0 | 15.0 | 0.5 | 11.2 | 13.64 | PM10 SO2 NOx | 0.011 0.043 0.211 | kg/h |
表2.4-4 主要废气污染源参数一览表(矩形面源)
污染源名称 | 左下角坐标(o) | 海拔高度(m) | 矩形面源 | 污染物 | 排放速率 | 单位 | |||
经度 | 经度 | 长度 (m) | 宽度 (m) | 有效高度(m) | |||||
矩形面源 | 118.182283 | 39.241171 | 3.0 | 20.0 | 95.0 | 18.0 | 甲苯 NMHC 二甲苯 TSP | 0.0066 0.0575 0.0017 0.002 | kg/h |
(5)项目参数
估算模式所用参数见表。
表2.4-5 估算模型参数表
参数 | 取值 | |
城市农村/选项 | 城市/农村 | 城市 |
人口数(城市人口数) | 59000 | |
最高环境温度 | 42 °C | |
最低环境温度 | -17.0 °C | |
土地利用类型 | 农田 | |
区域湿度条件 | 中等湿度 | |
是否考虑地形 | 考虑地形 | 是 |
地形数据分辨率(m) | 90 | |
是否考虑岸线熏烟 | 考虑岸线熏烟 | 否 |
岸线距离/km | / | |
岸线方向/o | / | |
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中8.5.2.2规定,当建设项目处于大型水体(海或湖)岸边3km范围内时,应首先采用附录A中估算模型判定是否会发生熏烟现象。本项目距离海岸线4600m,不考虑海岸线熏烟, | ||
(6)评价工作级别确定
本项目所有污染源的正常排放的污染物的Pmax和D10%预测结果如下:
采取以上措施后,由厂界噪声预测结果可知,项目产噪设备对四周厂界的噪声贡献值为24.7~39.1dB(A),昼间预测值为53.0~62.8dB(A)、夜间预测值为49.7~53.0dB(A),南厂界、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厂界、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9.3.2.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原料包装废物、过滤残渣、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反应釜釜残、废紫外灯管、有机废气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化验室残渣。
过滤残渣及反应釜釜残、化验室残液、废紫外灯管、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纤维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吨包袋、废原料包装桶集中收集后厂家回收,废塑料包装、废编织袋作为废品外售,除尘灰作为产品外售。
9.3.2.5地下水环境现状及影响分析
经采取有效措施后,项目的建设对地下水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9.3.2.6卫生防护距离结论
根据计算,项目不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
9.4清洁生产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六项指标清洁生产指标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清洁生产方面是可行的。
9.5公众意见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冀环办[2010]238号),本次公众参与广泛征询了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公众的意见。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被调查者表示支持项目,没有反对意见。
9.6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
通过本项目建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可知,在落实本评价所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要求,既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又通过环保投资减少了污染物排放量,使污染物排放量在环境容量容许的范围内。本项目的建设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环境经济角度而言,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9.7 环境监测计划
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环保纳入考核体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制度、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确保在日常运行中将环保目标落实到实处。
2、本项目主要在运行期会对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除了加强环境管理,还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了解项目在不同时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上减轻不利影响。
9.8 要求和建议
此外,针对本项目生产和污染物排放过程中的特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建设单位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
2、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事故、制定好各种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增强事故防范意识,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产检修,待一切正常后再生产。
3、落实储罐区、投料、乳化、聚合反应等工序的废气收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综上,环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坚持“依法评价”、“科学评价”、“突出重点”等评价原则,对建设项目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并依据其监测资料进行了预测和综合分析评价,得出以下结论:通过调查与分析,依据监测资料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综合评价后认为,本项目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采纳有关环保建议的前提下,项目所在地环境能够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在该地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