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源于艺术,艺术源于生活。雕塑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是指以可塑或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体积的形象的空间艺术。
雕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圆雕、浮雕,也有石雕、木雕、泥雕、陶雕、金属雕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雕塑都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雕塑作品必须满足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1)雕塑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这里就要区分人工创作的雕塑与自然景物的区别。自然界中不乏鬼斧神工的“自然雕塑”,比如形似大象鼻子的象鼻山、状如蟠桃的仙桃山,这些景观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美感性,但是它们都是自然作用的结果,与人类的智力创作无关,所以不能构成雕塑作品;
(2)雕塑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有两层含义:一是作品必须是作者本人创作,不能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并不等同于“首创性”,如果作者之前不知道也未接触到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基于巧合创作出了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相似的作品,这也属于作者的独立创作,而不能认为是抄袭;二是作品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有明显区别于他人作品的可识别部分。
很多初学者会临摹他人的作品,但是精确的临摹由于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原作的“创造性”部分,所以精确临摹是不能构成作品的。雕塑作品必须同时具备“独”和“创”两个要件;
(3)雕塑作品必须具有美感性。雕塑作品的美感性不宜从专业人士的角度去评判,因为雕塑作品面向的是广大社会公众,所以应该以一般公众为判断主体,对雕塑作品美感性的要求不宜过高,只要是“聊胜于无”,即可认定其具有美感性。雕塑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后,才能称之为“作品”,缺乏任一要件,都会被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