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为宁波的一家企业,现欲注销,但账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请问此部分增值税留抵税额,我公司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若不能退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对于第42问“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复如下: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的,可作为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