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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检测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检测 > 四川卫生检测

四川卫生检测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门实施了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四川卫生检测涉及场所:

  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法规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9673-1996及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四川卫生检测机构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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