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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环评验收检测如何自行验收
 日期:2019/1/17 13:46:00 

四川企业环评验收检测工作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对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时间节点:竣工后6个月内,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 

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意见 

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意见内容: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不得通过: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信息公开: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注意事项:自行验收不是自由验收 

  根据新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